周勇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文章之篇4:一封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量:655

关于吴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HZ区公安机关请求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申请书

看点:

1、虽文辞犀利,但句句属实

2、吴某某最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农历年底出狱

3、律师就是应该这样。PPP派出所的某警官曾暗示:律师太犀利,好容易引起一定的麻烦。但周勇律师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当依法行使时就得依法行使

申请人:尤某某,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丈夫

申请人:周勇,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某到再审阶段(包括二审)辩护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涉嫌销售假药罪,现被羁押HZ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吴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尊敬的HZ区公安机关:

我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小姐丈夫尤某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所执业律师周勇同志为吴某某向相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及其它法律帮助。周勇律师认为对吴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理由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层次推进如下:

第一部分: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派出所)存在以下涉嫌滥用职权、程序(严重)违法、程序(严重)瑕疵的行为。

1、涉嫌“钓鱼执法”滥用职权行为

法条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从该具有办案广泛适用性的法条中可以分析得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和立案的线索主要有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等。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并无自主寻找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权力,更无以自己可控制或者有关联的人员主动出击假装诱使犯罪的权力!实际上类似的销售假药/假商品/冒充专利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均是在工商部门、食药监卫生部门在依法行政(除了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的以外)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后,由该执法部门依法和依照程序将案件交由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办。从本案犯罪嫌疑人被“控制”的整个过程中来看,无论是相应的“假装”或者“钓鱼”购买人员,还是“埋伏”在犯罪嫌疑人店铺外面的“便衣抓捕人员”,结合犯罪嫌疑人被“控制”的前后共约一到两分钟的时长,办案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之行为辩护人相信有且只有一种真相!

2、当晚抓捕人员全部着便衣的办案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

该问题辩护人不想作过多的论述,总体严格来讲本案不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重大黑社会性质的案件,“便衣”的着装(且尤其发生在八小时工作制外)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无法排除“辅警”与正规警察同时参与刑事办案的严重程序瑕疵。

3、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小姐陈述,被“控制”后在办案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均仅由一名办案警官讯问和记录,同时还有两名(两次讯问的“旁听”人员均为一名,且两次“旁听”人员均不同)非警察身份的人员(初步判断)参与“旁听”讯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那么3个问题由此产生:1、侦查卷中如果存在记录为二个侦查人员讯问,那么必然存在伪造刑事笔录之嫌疑;2、如果确实有一个“旁听”人员,那么在侦查阶段向非办案人员泄露办案情况的行为一旦被认定,相信也是一个不小的“指控”;3、如果前2项问题被查实的,相信两份讯问笔录会被当然的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为何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后,从15日的晚八点左右到17日的早二点才被送外看守所?这一点相信包括传唤证和拘留证上均由合法的记录,但是该行为发生在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广州市HZ区公安机关,既不规范也不应该。

5、辩护人对本案的实际经办PPP派出所与法律上的案发地管辖派出所之间的管辖矛盾表示疑惑。

第二部分: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满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条件,均应对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辩护人将从以下3个方面重点论述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理由:

1、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辩护人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应该会被课罚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量刑预期很明显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量刑范围之内;

2、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继续产生危害性,理由如下:

(1)本案很明显不是类似于暴力、黑社会以及贪污贿赂等类型的犯罪;

(2)犯罪嫌疑人的经营期限仅约3-5天时间,这一点相信已在公安机关对房东和店铺左邻右舍等调查取证获得的证词中清晰明了地予以体现;

(3)因为经营期限非常之短,因此“销售”的假药流入市场数量极少,甚至可视为暂无流入市场;

(4)无论是事实上还是证据上,假药均未对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害;

(5)该性保健用药不同于其它OTC或者处方药,市场上存在大量类似本案中的药品且该类药品一般均可能既无治疗的正面作用也无人身损害的负面作用,也即犯罪嫌疑人本无害人之心;

(6)犯罪嫌疑人近年来一直在广州地区打工,其配偶也在东莞有较为稳定的工作,相信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逃跑逃避公安机关控制的行为;

(7)犯罪嫌疑人性别为女,相对男性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小非常之多。

3、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固然涉嫌刑事犯罪且一旦被定性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本案的犯罪事实相对来说确实非常轻微,且同时办案机关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钓鱼执法” 和其它方面的严重违法。因此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相信其不仅会对公检法机关“感恩戴德”(不用再受牢役之苦),且在态度及相应的包容性方面将会有极大的空上升空间。同时,其家属也不会为了“解救”自己的亲人而“迫不得已”去做例如委托律师进行例如检察院申诉、委托律师去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举报或控告等“过激”行为。再次强调的是,辩护人非常不乐见被委托去相应机关进行申诉和控告,但辩护人认为“受人之托忠君之事”,一旦被委托且是有法律依据的,将会义无反顾行使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的神圣辩护权。

综上,辩护人恳请和谐、高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相信公检法方、犯罪嫌疑人方、家属方、律师方均乐见一起做到罪、刑、罚和社会危害性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保证和承诺。

申请人尤某某保证和承诺愿意交纳公安机关确定的保证金,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配偶保证和承诺敦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后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其履行有变动及时报告、不逃避法律处罚、随叫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等法律义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如期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辩护人相信,广州是法治的,广州的公检法是法治的,未来整个中国都是法治的!

此致

HZ区公安分局及PPP派出所

申请人:周勇律师(辩护人)

2014年10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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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勇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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