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文章之篇3:用沟通的方式促成原被告直接调解:记王总与湖北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商事仲裁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量:622

诉讼中律师出必须主动多面出击

王总V.S.HB中X及中X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商事仲裁案

关键词 博弈 法庭之外的战场 主动出击  信息分析

【案情】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不作过多解释。王总(化名)商事仲裁中X及中X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之前,王总作为甲方(卖方)向中X深圳分公司乙方(买方)销售建筑材料及相关若干,总价值约人民币32万。后乙方通过牛姓男子(以下简称 牛某 )向王总支付合同买卖款12万元后就一直拖欠尾款约人民币20万元。201310月,牛某与王总进行了材料供货清单明细确认,牛某出具一张总欠款约18万的确认书后一直拖欠货款至案件启动。

王总:申请人(民事诉讼中叫作原告)

HBX及中X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民事诉讼中叫作被告)

韦总(化名):HBX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牛某(化名):实际买家,借用中X深圳分公司的公章与王总签订买卖合同

【诉求】

王总的诉求很简单,归纳为一句话就是:恳请周勇律师又快又好地将货款追回(貌似每一个涉诉当事人的诉求都这么简单明了,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周勇律师答复】

一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委托,但诉讼的程序是有法律规定的,请务必给律师合理期限。所以可以保证“又好地”完成任务,但只能倾其所有尽量“又快地”完成任务。

【初效】

达成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分析】

1、申请人王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但是牛某通过借用分公司公章的方式与卖方王总签订了买卖合同;

3、被申请人HBX及中X分公司:首先,乙方的签章为中X深圳分公司,将分公司对应的总公司HBX列为被申请人有法可依;其次,牛某作为中X方的指定收货人暂无必要列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故本案中仅有HBX、中X深圳分公司两个被申请人;

4、证据材料:买卖合同1份;送货单若干;货款确认书1份;HBX及中X深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查册资料2(在此重点提示:HBX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其为后期的“出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5、本案胜诉的几率很大,核心关键点在于胜诉后能否执行到货款。

【申请仲裁】

见仲裁申请书。受案单位为广州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之百度百科: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于1995829日正式组建的,作为广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依法组建和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出击】

Q1、为什么出击?

A1、仲裁委立案庭受理本案约4天后电话通知周勇律师,仲裁申请书(民事诉讼中叫作起诉状)无法送达给两名被申请人,法律后果很可能就是就是“缺席裁决”。所以周勇律师告诉自己:最少必须让被申请人先过去仲裁庭送达组领取仲裁文书及证据材料,缺席裁决不仅不利于案情的查清(给整个仲裁埋下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会给胜诉后的强制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Q2、怎么出击?

A2、制定出击方法的前提是将案卷材料读懂读透,再加上一丢地灵光一闪:前面提到在HBX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上面有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该手机号码必须要回到公众的视野中被大书特书。

第一波出击:周勇律师拿起手机给这个手机号码打电话,通话记录大致如下

“喂,你好,请问是中X的韦总吗?我是广州的周律师”

对方一个虽娇羞但刻薄的话语中回答:你打错了。然后掐断电话......

第一波出击失败。

第二波出击:继续拨打该电话,但是被直接挂断......

第三波出击:冥思苦想,该怎么做......

第四波出击:发短信(本律师自认口才一般,但是文字还是不错的),短信内容大致如下

你好,韦总,我是广州的律师,HBX和中X深圳分公司已在广州仲裁委被提起仲裁,本案中你公司的公章有被伪造的嫌疑,请你尽快联系仲裁委L法官咨询,电话020XXXX,否则后果自负。

过了大约三个小时,韦总用一个陌生号码给周勇律师打来电话。其态度极其之虔诚,大意就是我是韦总,听说公司被起诉了,然后想和谐点还请周律师跟王总多说好话。周勇律师回答:短信内容我都说得很清楚了,你们尽快去联系L法官。然后就结束了通话。

第二天,周勇律师给仲裁委立案庭打电话,得知HBX已拿诉讼材料。OH YEAH~~~~~~~

第五波出击:大约是HBX领取仲裁材料后的第八天的样子,继续发短信,短信的内容是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之摘要,大致的意思是如果败诉了被强制执行了,你方会被记入黑名单,然后会影响公司招投标等的(HBX是建筑施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六波出击:作出第五波出击之后不久,博弈就在三方之间产生:王总V.S.牛某,韦总V.S.牛某,周勇律师V.S.韦总,这是一个完整的生态圈。核心的博弈是韦总向牛某施加压力,让牛某出面解决此问题。王总与周勇律师之间也有一种沟通,即是否接受调解。周勇律师如是回答:首先法律是有风险的尤其是胜诉后的强制执行法律风险,第二和解肯定我们这边要打折,第三对方的报价八五折也相对合理,毕竟王总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周勇律师见过大量的赢了官司输了案子的案例。王总最后听从周勇律师的劝导后遵从了自己的内心,接受了和解方案。

【结果】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从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到撤回仲裁申请刚好一个月,最终以85%即时付款的方式完成了委托合同。

周勇律师得金若干,喜笑颜开!

小插曲:支付款项是在农业银行牛某向王总即时转账完成。当时牛某想问周勇律师拿名片但被王总及时阻止。王总笑称如果想找周勇律师打官司,直接联系王总即可。

【总结】

1、本案能够有效开展,首先是与王总的“处心积虑”无法分开的。本案中的核心证据买卖合同及最后的合同款确认书虽然约定地比较简单,但却真实有效地将问题的争议焦点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给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合同的相对性法律规则,直接确定了本案的被告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3、周勇律师的几波出击是本案核心中的核心,是决定性的关键一步。这一步的结果就是直接让各方当事人出来愿意直面纠纷,最终愿意达成和解协议。

4、周勇律师的“情报分析”和“博弈能力”

(1)巧用登记资料巧打电话,巧发短信,依法用法律的手段震慑对方;

(2)从相关的“情报”分析得知,HBX最开始是国有企业,后几经变革和转制变成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信息经过了多次的变更。最新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中的韦总,他刚刚接手公司不久。同时,可以得出两个心理上的结论:1、实际欠款人是牛某而不是HBX,韦总肯定认识牛某,适当的时候肯定会出面给牛某施加压力让牛某本人出血还债(事实也确实如此);2、打官司有风险,如果败诉就会直接影响到韦总公司的核心利益,且谁都不敢保证国企改制中有没有什么猫腻,谁都不敢保证这些猫腻会不会被从尘封中因本案给裹挟出来。

5、本案中周勇律师多面出击取得了绝对的实效,试想如果:就任凭被告不到场和任凭顺其自然地到开庭出庭诉讼,那么不仅要冒败诉的法律风险,而且很可能胜诉后也会在强制执行方面遇到极大的困难和险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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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勇
  • 执业律所: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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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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