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外国人打官司,不仅需要法律,还得懂一点外语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浏览量:1489


代理法国人公司打买卖合同官司,经历一审二审,最后终于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以下是判决书正文,省去相关当事人的信息。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4民终6X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XR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香洲区XX8-10号(深圳)

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ML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ABCDEFG

委托代理人:杨吉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X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R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ML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X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X寰、李X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X锴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R公司举证的证据一2015430日、2015724日产品销售合同二份,2015724日产品销售合同上的中文内容显示:产品1升欧式保温瓶、1个/彩盒、12个/箱,2.05美元/个,12000个,总值24600美元;已收定金7013美元,余款见提单COPY件后7天内付清;在2015831日前装运……。上面显示的双方为XXXXXXXXXXXXXCOMPANYLIMITED”GGGGGGGGGGGGGGGGGGGCECOMPANYLIMITED(广州ML公司)XR公司举证的证据二货物查验通过/合格报告(QC’AAAAAAAAAAAAAA)显示:供应商名字ZHUHAIXXXXXNEXXXXX名字JERXXXXXX、供应商签名XIEXXXXXXI、结果P(通过/合格)。XR公司举证的证据三样品送检/测试报告显示:“BBBBBBBBBBLTD”广州市ML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字样以及W回复检测通过,我们已收到结果等内容。XR公司举证证据四预订船位装运等函电显示:CX发函给MX询问什么时候能把SO发给我们?MX发函要求CX“告知什么时候可以放舱请抓紧时间把舱单发给我们,上周五你们也已经验货了XR公司举证的证据五单方说取消合同之函电显示:LX发函给f3瓶胆的问题/订单正式取消f3回函CXLXHX表示异议、要求协商解决。XR公司举证证据六双方往来之函件显示:HXWXf3之间就业务过程进行磋商。

XR公司称上述证据为双方之间电子邮件下载打印件,证据一是XR公司发送给ML公司,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是ML公司发送给XR公司,证据四是双方往来函件;上述证据中的中文有的是后来XR公司翻译人员添加。XR公司主张上述电子邮件中显示的CXHXWXLX等人系ML公司方业务经手人,ML公司认可其公司员工中有这四个名字,但未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是否系ML公司员工所为。上述六份证据均没有ML公司员工签名,也没有ML公司盖章,ML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XR公司称2015511日,MAAAAAAATED通过电汇方式向XR公司支付定金美元7013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ML公司表示上述定金的支付与ML公司无关,既不是代ML公司付款,也不是依ML公司指示付款。另外,XR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达深圳盐田港以及XR公司主张损失99032元的证据均未提交。

另查明,ML公司举证英文版的《产品销售合同》一套,上面显示的双方为珠海市XR有限公司和MAAAAAAAAAAAAAML公司主张涉案交易购买方不是ML公司,而是MAAAAAAAAAAAAAXR公司表示之所以和MAAAAAAAAAAAA签订合同是应某公司要求为方便ML公司通过MAAAAAAAAAAAXR公司付款,XR公司与MAAAAAAAAAAAAA没有交易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涉案交易关系。XR公司举证的六份证据系电子邮件下载打印件,未提供原件加以核实,证据上没有ML公司的签名、盖章,有的中文内容系后来添加。在ML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XR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同时,ML公司举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的交易双方为XR公司与MAAAAAAAAAAAAAA,因此对XR公司和ML公司之间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在XR公司未提交履行了送货义务至深圳盐田港及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以及ML公司表示与涉案交易和XR公司主张的定金支付无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XR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珠海市XR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元,由珠海市XR有限公司负担。

XR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展开,证据形式有异于纸质文件,需要法院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一审法院未查明以下事实,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

一、香港X贸易公司(MAAAAAAAAAAAAAAA)与被上诉人的关系。据调查了解,香港X公司的董事与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香港X公司与被上诉人实为关联企业,香港X公司代被上诉人支付定金是出于避税的考虑。上诉人与香港X公司并无业务往来,香港X公司的信息系由HA邮件提供给上诉人,HA被上诉人确认的员工之一。

二、被上诉人举证的英文版《产品销售合同》、电汇信息的来源。被上诉人主张涉案交易购买方是香港X公司,但该合同上面无香港X公司的电话、传真及邮箱信息,上诉人未向香港X公司发送过任何资料。被上诉人应向法庭陈述取得这些资料的方式。

三、被上诉人应核实涉案邮件是否是其员工所为。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确认WXLXHXJX为其员工,但接受法庭询问时称没有核实(这些邮件是否是上述员工所为),也没有必要核实,一审法院没有要求其核实后给予回复。

四、以下三个邮箱即marketXXX12@chinabackup.nethX@chinabackup.netlX@chinabackup.net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chinaXXXXXXXX.net企业邮箱系由被上诉人向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又称21CN)购买并提供给员工使用。上诉人举证的资料、往来邮件全部发自chinaXXXXXXX.net邮箱,邮件内容客观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过程。

五、对本案电子邮件真实性的认定,即使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法院也应在现场勘查邮件的基础上再予以综合认定。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电子邮件的理由过于简单、粗糙,即使邮件上无相对方的签名、盖章,也应进一步查明洽谈、下订单、送样检测、更换胶垫、变更价格等交易事实。

六、对于被上诉人有无订舱运送保温瓶、派出QCJerryKang验货的事实应查明。资料显示订舱信息为“nelicLtd订单0278订舱GILSZX15S0447”,表明被上诉人就运送保温瓶申请过订单,订单信息能佐证双方交易事实。JerryXXXXXXX作为被上诉人QC到仓库查验货物的事实也应一并查清。

被上诉人辩称其与上诉人无本案交易,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认为购买方系香港X公司。两公司为关联企业,被上诉人应说明香港X公司如何与上诉人联络进行交易,并出示相关往来邮件、电联记录。从上诉人提供的往来邮件,纠纷系因被上诉人无故要求更换瓶胆引起,且被上诉人曾提出过将货物转卖其他客户、退还部分定金之要求。同一交易标的存在两份合同,应结合交易过程中的各个交易要素判定真正的交易购买方,与上诉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由始至终都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违约造成上诉人仓储、装卸、运输费用损失及转卖货物的损失,恳请二审法院查明合同主体、违约事实,判决没收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XR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人民币43130元;三、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违约损失99032元;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ML公司答辩称:香港X公司和ML公司不是关联企业。一审ML公司提供的合同是X公司供货给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R公司二审提交如下证据:一、盟X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拟证明公司董事为BenXXXXXX,被上诉人工商登记信息表明2012125日之前,该人是ML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两公司是关联公司;二、双方往来邮件,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三、双方电联记录,证明双方确实有来往;四、招聘信息、对方工作人员许某的名片,证明:ChinaXXXXX.net是对方的邮件地址;五、入仓单、中山市恒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宏X物流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深圳市兴X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变卖货物的销售合同,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总计99032元。

ML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两企业是关联企业,ML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变更,涉案合同2015年签订;对证据二不予认可,不是新证据,没有翻译成某,我公司邮箱后部分确实是chinaXXXXXXX,但相同后缀的邮箱很多;对证据三不予认可,没有主叫号码,清单和本案无关;对证据四招聘信息、名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五,入仓单没有原件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对方的损失和我公司没有关系。

ML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R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已经存在,该公司没有正当原因未提交;且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关,故本院对XR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根据XR公司的上诉意见和ML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XR公司要求ML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99032元的上诉请求。

XR公司要求ML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前提是其与ML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此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XR公司主张其与ML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一审法院分析,XR公司举证的XR公司与ML公司的合同,由于该合同没有ML公司的签名、盖章,因ML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只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与ML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ML公司举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交易双方为XR公司与MAAAAAAAAAAAAXR公司在一审庭审及二审法庭调查中对其与MAAAAAAAAAAAAA之间存在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均予认可,只是XR公司认为做上述合同是为方便MAAAAAAAAAAAAAAAAML公司付款之所需。

其次,从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来分析。据XR公司称,涉案定金7013美元由案外人MAAAAAAAAAAAAAA支付,并非由ML公司所支付。

综上,XR公司称其与ML公司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XR公司应对产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XR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XR公司要求ML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99032元,在XR公司未能证明其与ML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XR公司要求ML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的前提不成立,因此,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XR公司要求确认ML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人民币43130元的上诉请求。

首先,如上所述,XR公司不能证明其与ML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据XR公司称,涉案定金7013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3130元)由案外人MAAAAAAAAAAAAA支付,并非由ML公司所支付,而MAAAAAAAAAA并不是本案当事人,故该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应由XR公司与案外人MAAAAAAAAAAAAAA另循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审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XR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4元,由上诉人珠海市XR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X

代理审判员  崔X

代理审判员  李 X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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